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,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,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,不合格。
20.1 条文解释
本条款实际含义是,在使用或不使用人工听觉装置的条件下,只要任何一耳的耳语试验超过3 米,视为体检合格。
20.1.1 听力 是指辨别声音的能力,具有两层含义,一是泛指察觉声音的能力,二是特指对言语的识别能力。
20.1.2 耳聋 即听力障碍,是听觉传导通路发生病变导致不同程度听力损害的总称。
20.1.3 耳聋分类 根据耳聋发生的部位和性质可将其分为3种类型。外耳及中耳司声音传导之职,其任何部分的病变均能造成传导性聋;内耳、听神经与听觉中枢司声音感知之职,其任何部分的病变均能造成感音神经性聋;二者兼有则为混合性聋。中重度以上的听力障碍多为感音神经性聋或混合性聋。